促使各省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政策
以政策形式促使各省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的“三弃”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这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已有相关实践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概念在国外多称作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其概念最早源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将配额制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据悉,目前全球共有包括美国约30个州或地区以及英国、澳大利亚等100多个国家或州(省)实施了类似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为增加配额指标完成的弹性,国外通常会配合可再生能源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制度。
电网企业要做什么
一 是在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中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以市场手段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并协调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风电光伏平价上网等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 是协调各省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根据《通知》下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建立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方案,协调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三 是各省公司与所在省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协商,参与到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尤其是跨省跨区可再生电力消纳过程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分配问题。
四 是组织和指导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保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时履行消纳责任。同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需组织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需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